总则 条 为加强和规范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今后凡涉及国家投资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森林植被恢复、森林碳汇、公益林补植补造、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土地整理等项目,全部集中整合、资金统一安排,纳入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管理范围。 第三条 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以“六区二线一基地”为建设重点,参照国家工程造林的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施工检查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对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实行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县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林业、农牧、水利、土地、发改、财政、审计、组织、宣传、监察、旅游、交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百万亩樟子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编制工程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调配整合项目资金,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指导、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组织实施、协调指挥等日常工作。项目办下设规划设计组、技术指导(监理)组、检查验收组、苗木检疫检验组、宣传报道组、财务管理组。各工作组在项目办主任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乡(镇)政府是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专业施工队或农民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林木管护、造林地的林权落实、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农民、林地承包者及承包造林工程的企业、个人是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的建设主体。鼓励和支持农民及县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以多种形式承包樟子松造林工程。 第七条 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在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百万亩樟子松造林工程建设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总体规划、作业设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种苗检验检疫,工程检查验收、政策兑现、林权证核发;发改、财政部门做好建设项目争取、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草原监理、农牧部门配合乡镇和林业部门做好林地权属落实、林木资源管护和草牧场证换发宜林地证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做好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金融、保险部门按照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部委联合下发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林业贴息贷款及林权、林木资产抵押信贷和林业资产保险等业务,积极支持农民、专业组织、绿化企业进行承包造林和育苗生产;宣传、广电部门做好工程项目推进的舆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责任目标的实绩考核;县党政联合督察室做好年度各阶段任务落实的督察通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造林工程要先设计后施工。各乡镇要按年度计划安排,在上年7月底前将所有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整地前3个月由林业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报请锡盟林业局批准。生态公益林建设禁止大面积纯林设计,提倡混交林设计,新造林原则上集中连片营造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单块纯林面积不得超过200公顷。与纯林相邻小班必须更换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第九条 造林工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已承包到户的宜林地,由乡镇组织农户按林业部门编制的作业设计自主造林,限期造林绿化,并允许流转承包或合作造林;对未划分到户的集中连片宜林地,在2/3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由项目办组织招投标,确定造林专业施工队或绿化公司承包造林。专业施工队或绿化公司要优先安排本村组农民有偿参加劳动;公路沿线、水库周边、旅游景区、国有宜林地等重点区域由项目办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有资质的造林专业施工队或绿化公司承包造林。 第十条 造林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国家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造林工程,要实行招投标,推选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或绿化公司承包造林;不集中连片或零散的造林地块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由乡镇组织农户或农民联户进行造林。县林业部门做好技术指导、监督和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造林工程要实行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制。对已招标的造林项目,由项目办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造林工程全过程监理,确保每个造林环节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对实行技术承包制的项目,县林业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督,提供技术服务,确保造林质量。 第十二条 造林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造林合同制管理。造林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乡镇、项目办)要与承建单位签订造林合同,合同须明确造林面积、作业方式、初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造林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鼓励企业大户承包,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经营方式。 第十三条 造林工程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企业承包的造林工程,采取由承包单位全额垫付资金,依据合同约定和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到项目办分期分批报账。 第十四条 对过去以各种形式承包的“五荒”,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项目办重新审定土地承包手续。凡没按要求进行生态治理的,一律纳入造林规划范围。对过去县内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通过转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生态建设用途使用权的,要重新审定土地权属手续,未按约定执行者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限期营造樟子松林。 第十五条 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提高林木质量。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地和榆树、山杏林地,鼓励农民进行樟子松补植,改善林分结构,提高生态功能。鼓励农民对郁闭度低于0.3以下、无培育前途的天然次生林低产低效林和病虫害林进行升级改造,补植补造樟子松。对中幼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的造林户,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造林生产项目的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负责施工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要求搞好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坚持分区施策、科学栽植、精心养护的原则。大力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造林成效。 第十八条 强化造林作业工序管理。造林整地、苗木选用、栽植等每项作业都要在工程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作业质量不合格,要责令立即整改,做到造林作业全过程能够达到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造林后浇水、抚育、补植、管护等工序,确保苗木成活率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第五章 种苗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种苗检验、检疫,保证种苗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和良种壮苗原则。推行种苗质量负责制,加强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把好种苗质量关。提倡企业、农民、造林者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定单育苗、定向供应。育苗生产单位苗木出圃时要严格按规定对种苗进行分级,项目办苗木检疫组要对造林苗木的质量等级进行检验、核发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对达不到Ⅱ级以上种苗标准的,不得用于造林。造林所用苗木要以县内供应为主,县内苗木如果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从外地购苗,但必须报请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苗木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承包造林企业就地建设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苗木基地,应用先进技术设备、设施培育优质苗木,所育苗木实行定单包销、帮销,并积极争取国家林木种苗良种补贴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县内农民积极兴办家庭苗圃。乡镇要有计划的组织百万亩樟子松建设重点区域内的农民搞房前屋后或庭院育苗,亦可搞联户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育苗,通过育苗拉动农户增收。林业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在规划造林区域抓典型、树样板。工程建设所用苗木,在同等质量、价格前提下,优先使用本县农民所育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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